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,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根据《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》、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提高德育评价的针对性和实效性,有效引导和规范学生的思想和行为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德育实践学分制是将德育实践考评成绩化、学分化,把德育的理论教学和实践结合起来,把学生思想道德水平、实践活动表现、行为规范纳入统一的德育实践考评中,融德育内容、德育手段和德育载体于一体,按照考评内容及其标准对学生进行考核,全面了解和衡量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表现及其发展水平。
第三条 德育实践成绩考评以提升思想道德素质,规范大学生行为规范为宗旨,坚持科学性、教育性、导向性、整体性原则,确保评价的过程和结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学生德育实践成绩考评采用定量分析的办法进行,是学生评优、奖助、入党、入团、毕业升学及其它方面的必要依据。
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完美手机版app,完美(中国)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。
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学分计算
第五条 德育实践成绩考评包括思想道德、行为规范、学习态度、实践能力等四个方面。
第六条 德育实践学分为3学分,分6学期完成,每学期0.5学分。
第七条 德育实践考评成绩基础分为80分,期末成绩由基础分、额外加分项、额外扣分项按实际总分计算(超过100分按照100分计算)。
第八条 一学期德育实践考评成绩达到60分(含60分)以上即获得本学期0.5学分,低于60分不能取得该学期德育实践学分,需重修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。
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该学期的德育实践成绩以0分计:
(一)受到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者或一学期内受两次以上(含两次)记过以下处分者;
(二)违反法律法规,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;
(三)不诚实守信,故意弄虚作假,情况严重者。
第三章 考评细则
第十条 德育实践成绩考评基础分满分80分,分以下四个方面由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确定考评成绩:
(一)思想道德素质: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热爱祖国,热爱人民;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;能够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;弘扬传统美德,遵守社会公德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关心集体;(0-20分)
(二)日常行为规范:有法纪观念,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自觉维护校园秩序;坚持实事求是原则,在学习、生活和工作中为人诚实守信,为人正直,诚信考试;(0-20分)
(三)学习态度: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,学习态度端正,养成良好的学风;不迟到早退,课堂认真听讲,高质量完成课程任务;脚踏实地,积极上进,掌握真才实学,练就过硬本领;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和学术讲座;(0-20分)
(四)实践能力素质: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,集体荣誉感强,乐意为同学服务,工作卓有成效,按要求参加学校、学院、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;积极参加社会实践、校园文化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;有正确的劳动观念,能搞好寝室卫生和公共环境卫生。(0-20分)
第十一条 德育实践成绩考评的加分部分
(一)政治上要求进步,递交入党申请书并积极进取者,加1分;获得党校培训《结业证书》并积极参加相关活动者,加2分;成为中共党员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者,加3分;
(二)取得各类各级荣誉称号和有关奖励者,获奖学生可以在该学期内凭奖励证书和有关证明申请加分,取得国家级、省级、校级、院级荣誉称号的,分别加20分、15分、10分、5分;
(三)积极参加班集体活动,每次加1分;积极参加学院集体活动,每次加1.5分;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,每次加2分;
(四)经常性参加社会实践、义务劳动、志愿者活动、公益活动等,每次加2分;
(五)担任各级主要学生干部的,按照校级、院级、班级,分别加10分、5分、3分;参与学校、学院相关部门工作,担任学生助理的,分别加5分、3分;
(六)学生创作的作品或成果在正式刊物发表者,核心刊物每篇加20分,一般刊物每篇加10分;在校、院级非正式刊物发表的每篇分别加3分、2分;
(七)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竞赛、职业技能、专业技能、文体比赛获奖的,国家级、省级、校级、院级,分别加20分、15分、10分、5分;
(八)积极参加各种讲座及学术交流等活动,每次加1分;
(九)有良好的卫生习惯,维护校园公共卫生,保持宿舍干净整洁,宿舍人际关系和谐,加1分;
(十)拾金不昧、助人为乐、无偿献血、见义勇为,积极参加义务捐助等,每次加5分;
(十一)集体受到表彰的,按照国家级、省级、校级、院级,每位成员分别加10分、8分、5分、3分;
(十二)同一奖项或表彰加分取最高,不可累加;
第十二条 思想品德综合考评的扣分部分
(一)凡违反校纪校规,达到相应处分的,每次通报批评扣10分、警告扣20分、严重警告扣30分;
(二)有下列行为,但未构成纪律处分者,每人每次按以下标准扣分:
1.上课有迟到早退行为扣2分,有无故旷课行为扣5分;
2.扰乱课堂秩序(包括大声喧哗、影响别人听课等行为),每次扣5分;
3.外出未履行请、销假手续,扣3分;
4.节假日、寒暑假收假未按时返校,无故未按时返校扣6分;不按规定办理报到、注册手续,扣10分;
5.不遵守作息时间,无正当理由晚归扣5分、夜不归宿扣10分;
6.私拉电线、网线,乱接电源插座,违规使用电器等,扣10分;
7.宿舍检查评分低于70分,扣5分;
8.酗酒滋事,扰乱校园秩序行为,扣10分;
9.私藏管制刀具、尖锐利器、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,扣10分;
10.有抄袭等不端行为未达纪律处分,扣10分;
11.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,扣10分;
(三)由学校、学院、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,无故不到或早退者,每次分别扣3分、2分、1分;
(四)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,每次扣10分;
(五)故意损坏公物,每次扣5分;
(六)同一扣分项目按最高值扣分,不重复扣分;
第四章 学分应用
第十三条 三年德育实践学分达到3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。
第十四条 凡年度德育实践综合考评成绩未达到85分者,不得作为国家奖学金、优秀毕业生人选。年度德育实践考评成绩未达到80分者,不得作为国家励志奖学金、校级一等奖学金等其它各类奖学金和各类推优评先的人选。
第十五条 德育实践考评成绩应用于高职学生综合测评中,经折算后计入学生个人综合测评成绩。
第五章 重 修
第十六条 学期德育实践考评成绩不满60分需重修,重修期间本学期德育实践考评良好,或参加20小时义务劳动,方可给予上学期德育实践0.5学分,原则上重修成绩不高于80分。
第六章 组织及程序
第十七条 德育实践学分的实施在高职学院指导下开展工作,由辅导员、班主任、班级德育考评小组组织实施德育实践综合考评,辅导员是德育实践课程负责人。
第十八条 班委会、团支部及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考评小组,具体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表现的搜集、汇总、反馈等。每学期末(上半年6月底、下半年12月底)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考评小组确定学生德育实践学分考评成绩并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由辅导员负责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。
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校级活动需要相关部门确认签字盖章,参加学院、班级活动的由相关学院班级进行登记并确认方可加分。各教学班及辅导员要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的保管工作,及时在学生管理系统中对学生德育分数认真加分、扣分,杜绝不加不减、错加错减、漏加漏减、缓加缓减及徇私舞弊行为。
第七章 申诉与复议
第二十条 每学期末,高职学院组织实施德育实践成绩考评、计算学分,并进行公示。在公示期间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,可向高职学院办公室申请复议。高职学院办公室须认真进行复核,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本人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高职学院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