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以大学生全面成才为目标,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、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,培养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激励学生勤奋学习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)有关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本校正式注册的高职学生在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、学科竞赛、单项成绩等各方面表现突出者,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。
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及集体的奖励,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。精神奖励授予荣誉称号,物质奖励发奖学金或奖品。
第四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、公正、公平原则。
第二章 奖励类型
第五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。
第六条 学院设立以下集体奖:
(一)优良学风班;
(二)学习型文明宿舍;
(三)先进社团。
第七条 学院设立以下个人奖:
(一)“综合之星”奖;
(二)单项奖;
(三)优秀毕业生奖。
第八条 “综合之星”奖分四等:
(一)明德之星;
(二)终南之星;
(三)领航之星;
(四)引领之星。
第九条 单项奖包括以下八项:
(一)科技之星;
(二)文艺之星;
(三)体育之星;
(四)优秀青年志愿者;
(五)优秀学生会、学生社团干部;
(六)优秀共产党员(以当年表彰为准);
(七)考取专升本(确认获得录取通知书的学生,不含往届毕业生)。
第十条 优秀毕业学生包括:
(一)省级优秀毕业生和省级优秀毕业生干部;
(二)院级优秀毕业生。
原则上省级优秀毕业生、省级优秀毕业生干部从院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。
第十一条 优良学风班和学习型文明宿舍评选、表彰和奖励按照《完美手机版app,完美(中国)高职学院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》及《完美手机版app,完美(中国)高职学院学习型文明宿舍评选办法》文件执行。
第三章 评选条件
第十二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参考《完美手机版app,完美(中国)高职学院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》执行。
第十三条 学习型文明宿舍评选参考《完美手机版app,完美(中国)高职学院学习型文明宿舍评选办法》执行。
第十四条 “终南之星”的评选条件: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坚决维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并能起带头作用;遵纪守法、团结协作、艰苦朴素、自强不息;积极为集体和同学服务。
(二)学习目的明确,态度端正,学风严谨,勤奋刻苦,成绩优良;积极参加科技、学术活动和竞赛活动;各考试考查科目无不及格现象,平均学分积在75分(含75分,下同)以上或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所在年级专业前25%。
(三)身心健康,尊敬师长,同学关系融洽。
第十五条 “明德之星”的评选条件:
在具备“终南之星”学生条件的基础上,平均学分积在80分以上或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所在年级专业前三名,为集体和同学服务作出重要成绩,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。
第十六条 “领航之星”的评选条件:
(一)同第十四条(一)、(三)。
(二)各考试考查科目在及格以上,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应达到良好以上。
第十七条 “引领之星”的评选条件:
(一)同第十四条(一)、(三)。
(二)学习目的明确,态度端正,学风严谨,各考试考查科目在及格以上。
(三)在所申报的单项活动中表现突出,为学院争得荣誉。
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:
(一)同第十四条(一)、(三)。
(二)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:学习目的明确,态度端正,学风严谨,勤奋刻苦,学习成绩优良,综合测评班级前十名,至少获“终南之星”荣誉一次。
(三)服从国家需要,自愿献身国防建设或自愿到边远省区、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。
第四章 奖励比例及奖励金额
第十九条 优良学风班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15%;学习型文明宿舍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宿舍的5%。
第二十条 “综合之星”奖名额分配如下:
(一)“明德之星”10名(此名额计入一等奖学金学生比例之中);
(二)“终南之星”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8%;
(三)“领航之星”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0%;
(四)“引领之星”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2%;
第二十一条 优良学风班的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,连续两年获得“优良学风班”称号的班级另外再奖励1000元;学习型文明宿舍奖励金额为人民币300元,连续两年获得“学习型文明宿舍”称号的为“标兵宿舍”,再一次性奖励300元。
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金额如下:
(一)特等奖学金:“明德之星”,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;
(二)一等奖学金:“终南之星”,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;
(三)二等奖学金:“领航之星”,奖励金额为人民币600元;
(四)三等奖学金:“引领之星”,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元。
第二十三条 院级单项奖的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。学科竞赛奖励,按学院教务科研部印发的《完美手机版app,完美(中国)学科竞赛管理办法》进行奖励。
应届毕业生被国内高校录取为本科生者,给予一定的奖励。
第二十四条 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生总数的6%,优秀毕业生的奖励形式为纪念品。
第五章 评选程序和办法
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(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小组),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,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和财务总监任副组长,成员包括党委(党委学生)工作部、教务科研部、体育教研室、团委等部门负责人。学院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(党委学生)工作部,负责学生奖励的具体工作。
第二十六条 高职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,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,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奖励的申报、答辩、推荐、评审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 “综合之星”的评选程序:
(一)以班级为单位,依据《完美手机版app,完美(中国)高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》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,班级内公布测评成绩。
(二)在个人总结申请的基础上,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依据第十六条到第二十条提名,并在班内通报,向高职学院评审小组提交推荐名单及申报表。
(三)高职学院评审小组严格按照标准组织初评,审定“领航之星”获奖名单,报学院评审小组办公室备案;并对“终南之星”提出初评名单;在组织答辩的基础上,向学院推荐“明德之星”。
(四)学院评审小组负责审定“终南之星”获奖名单,组织“明德之星”答辩评选。
第二十八条 单项奖由高职学院或相关单位推荐,团委组织初评,学院评审小组审定。
第二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由高职学院依照评选条件和名额分配,推荐初评名单,学院评审小组办公室审核,学院评审小组审定。
第三十条 高职学院在上报各类初评推荐名单之前须向本院公示,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。
第三十一条 经学院评审小组审定的各项奖励名单均向全院公示,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。
第六章 奖励形式
第三十二条 学院每年十月下旬召开优秀学生和先进集体表彰大会。
第三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表彰在每年召开的毕业典礼上表彰奖励。
第三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奖励:
(一)授予荣誉称号,颁发获奖证书;
(二)学院或高职学院以文件形式进行表彰;
(三)个人奖励登记表放入本人档案;
(四)颁发相应的奖学金或奖品;
(五)向“明德之星”、“终南之星”的学生家长和毕业中学发送喜报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五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的学生奖励项目,如学生党内表彰、团内表彰、社会实践表彰等,一律以各自的评选办法进行。
第三十六条 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,处分期限之内取消其评奖资格。
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。